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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憂子的个人空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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问天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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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3-7-15 18:44
问天一
读了7月15日《李某母亲质疑受害人是陪酒女 要求律师做无罪辩护》文章,很有感慨。众所周知:就是强奸、轮奸“三陪小姐”都是犯罪,强奸、轮奸“陪酒女”非罪之有,怪哉?!
梦里飞鸽问天一,
醒来落雉又骂鸡。
京少霸王无诫勉,
借酒轮奸只须臾。
贫寒弱女求生计,
富豪强男仗势欺。
法理岂容名家后,
巧簧诡辩众人嘘。
[
本帖最后由 無憂子 于 2013-7-16 10:05 编辑
]
评论(7)
今天看见《李某案受害人回应陪酒质疑 称纵是妓女也享有基本人权》一文,是被害人杨女士委托律师发表的回应。文中写道:
昨天的媒体报道中提到,李家人怀疑杨女士是酒吧的陪酒员,因此要求律师做无罪辩护。报道中称,据知情人透露,李家人从李某某本人口中了解到,案发当晚在酒吧喝酒时,李某某身边并非只有涉案的5人,另外还有李某某的其他朋友在场。从酒吧离开时,女孩并没有反抗,李某某的朋友也就此分道扬镳。在到达酒店后,受害女孩没有明显反抗,且受害女孩“醉酒”状态并不明显。
看到有关报道后,杨女士再次委托田参军律师做出回应,并称目前双方律师都办理了阅卷手续,本该远离舆论的漩涡,回归正常的司法渠道。李某某家人要求律师做无罪辩护完全是家事,但张扬到公共媒体上,影响到了她的个人形象和社会声誉,“被迫出面”。
声明中称,杨女士所接受的全部学校教育中,从来没有遇到“陪酒女”这个概念,她不能理解李家人所称“陪酒女”的内涵和外延。其次,纵然社会中存在所谓“陪酒女”,她依然享有别的女人所共有的安全、自由、人格尊严,尤其是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等基本人权。“我们不能因为有的女孩子陪别人喝过一次酒,就用有色眼镜看她们,甚至是给她们贴上标签,打入另册,进而可以对她们的尊严、自由、身体健康,尤其是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进行肆意地侵犯而毫不愧疚,毫无顾忌,毫不承担法律责任。”
声明中进一步称,纵然是那极少数以出卖自己身体为生的妓女,她们依然享有最基本的人权。任何人,无论他多么高贵,多么富裕,是多么出名的名人之子,都不能在她们不同意、不情愿的情况下,强行与她们发生性关系。否则,那就是强奸,就应当受到法律的惩罚,承受牢狱之苦。
田参军说,杨女士不理解李家所定义的“陪酒女”,更不接受他们对自己是“陪酒女”的质疑。同时,杨女士想提醒某些喜欢乱贴标签、爱戴有色眼镜看人的人:任何女人都享有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,“陪酒女”如果存在,也不是某些人想象中的泄欲工具,不允许别人随意侮辱和奸淫。“同样,在此次案件中,陪酒女当然也不是李某某等不构成强奸、企图逃避法律制裁的挡箭牌!”
发帖资深用户 积分: 4810 帖子: 9656 注册: 2010-1-11">無憂子
2013-7-16 09:35
好久不见仁兄佳作,甚念,
祝好!
不平则鸣,仁人志士本色,红心送上
发帖资深用户 积分: 5723 帖子: 5996 注册: 2008-9-16">墨熏夫
2013-7-17 09:41
无忧兄,终于看到你的作品了,首先无论诗怎么样,我也会紧跟你的脚步,呵呵
不知道兄进来身体是否依旧安好?
另,卓然兄,你怎么成了贡献会员了?什么情况?
发帖熟手 积分: 1563 帖子: 3056 注册: 2009-11-5">ggcc_2004
2013-7-19 22:28
巧簧诡辩众人嘘,满地眼珠叹惊奇。
朱门高户总有理,买笑都是论回滴。
讼棍出来打前阵,叫兽后面摇绿旗。
孩子他妈不陪酒,天一他爸不吃鸡。。。
发帖熟手 积分: 938 帖子: 4394 注册: 2012-3-6">apc0505
2013-7-20 19:16
问好无忧老师!好久不见!
法律面前人人平等,这是普通老百姓的诉求。李天一只是恰好被推倒了风口浪尖,希望其他的李天一们也能不因其手中的权利而逃脱法律的制裁。
发帖熟手 积分: 507 帖子: 3783 注册: 2010-3-16">启今
2013-7-21 19:00
在金字塔下面,我们总是无力又不甘的望着上面。而我们所能做的也只是发出几声不甘的吼叫,如果我们抬手,很可能就会被压死。
发帖初学者 积分: 557 帖子: 671 注册: 2011-7-26">大理寺少卿
2013-7-22 20:02
今天在一朋友微信看见一天说还有四个家伙更厉害的背景,江陵肃,为老江的嫡孙,还有曾海潮,曾庆H的孙子...
发帖学徒 积分: 4 帖子: 193 注册: 2010-2-19">小龙6220
2013-7-22 21:5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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